我们都知道做生意可以多人合伙,商标注册也可以多人一起申请,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起向商标局申请,一起享有及行使该商标的权力,便是咱们通常说的“共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则,共有商标的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共有商标的主体具有多人申请特性,即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商标的主体的数量不是两个以上的,不能构成共有商标。一起,《商标法》第五条并没有对两个以上的主体作任何约束,这是因为“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任意组合。
应当留意的是,虽然团体商标的运用人也为大都,但团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团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运用团体商标的该安排成员并不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人,而共有商标是由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一起申请注册的。
第二,共有商标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共有商标的主体一起享有或许一起运用的商标有且仅有一个。不管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共有”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假如多人即对A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B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第三,共有商标需求由两个以上的主体一起申请注册,一起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一起,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怎么一起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需求由各主体之间缔结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一起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替换;有变化的须经过法定程序。
总之共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中的一类,首要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如您还有疑问或者想要了解其他商标知识,可以在宏联"商标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