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商标注册审查时或工商部门办理商标违法或侵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行为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工商查处商标侵权时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在查处商标违法投诉中,向工商部门提交认定驰名商标可以分为流程:
一、提出申请
在发现他人冒用自身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时,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并申请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工商部门提出认定驰名商标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书面申请,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工商部门。
二、搜集证据
上述行为发生后,在投诉前,搜集侵权证据并保存,然后公证其侵权相关证据。
三、递交投诉材料
被侵权人向行为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时,应提交投诉材料具体文件如下:
(一)查处投诉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国外权利人,则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委托书);
(三)待确定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五)侵权证据;
(六)《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需提交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初步证据。
四、市(县)级工商部门审核
当事人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行为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五、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县)级工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行为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六、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作出批复。
七、处理行为
立案的工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为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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